岗位是什么意思怎么填(工种和岗位有什么区别)

企业档案记录与实际工龄不一致;不同岗位的“特殊工龄”无法累计;企业性质变更后工龄得不到认可……

工龄认定难成了他们提前退休的障碍

阅读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累计满8年。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因从事特殊工种工龄的认定争议,很多职工正处在“应退未退”的困境中。

因个人档案记载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仅为6年,不满足提前退休条件,企业没有将55岁焊接工杜景林的退休手续提交至当地劳动部门,本应提前退休的他仍然在岗。

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要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累计满8年。而特殊工种工龄认定中的难题,让一些职工“应退未退”。

企业档案记录与实际工龄不一致

杜景林是辽宁一家钢铁企业的焊接工。1991年参加工作,先后在烧结车间、炼铁厂从事电气焊及设备维修工作。先后转岗4次,实际累计工作15年。2021年4月,因腰肌劳损走路困难,杜景林想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查阅个人档案时,他发现,仅2015年~2016年、2018年~2021年的档案里记载了焊接工岗位工龄,共计6年。

因档案材料记载的累计工作年限不足,企业没有提交他的退休手续。

“这对我来说打击很大,本想着早点退休缓解一下工作和生活困难。”杜景林说,他经常接触有害气体、粉尘等,处在高温、高空作业环境中,强度较大,目前已经没有能力胜任工作。

2017年8月,辽宁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负责提供职工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要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而档案材料由企业保管,不少特殊工种职工等到临近退休时才发现,因为企业改制、搬迁、变更,甚至工作人员的疏忽等原因,导致自己的工龄记录不实,无法办理提前退休。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介绍,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有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的职责。孟宇平建议,针对企业没有负起保存好档案、主动申报等责任的问题,人社部门应积极干预并作出处罚。

不同岗位的“特殊工龄”无法累计

“电焊工干了4年,井下电工干了6年,都是特殊工种,为啥不能累计工龄?”李志国对此充满疑问。

2019年,李志国所在的煤矿企业帮其申报提前退休后被人社部门驳回,理由是“申请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在同一性质特殊工种的岗位上,实际工作达到相应最低年限要求,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的年限不累计计算。”

随着企业快速发展,职工调岗越来越频繁,企业对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像李志国这样,从事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特殊工种的职工不在少数。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关于工龄的规定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持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理论上,无论从事哪种特殊工种,只要达到累计年限都应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但在实际执行中,因没有政策法规的明确说法,加上各地执行标准有所不同,导致很多特殊工种职工无法提前退休。

孟宇平认为,应通过逐步完善政策法规,来解决李志国等职工面临的特殊工种工龄争议问题。例如,完善特殊工种工龄认定政策,对两个以上特殊工种工龄能否累计应有明确说法。

目前,无奈之下的李志国希望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提前退休权益。

企业性质变更“特殊工龄”是否归零?

37岁的电焊工周峻宇十分困惑未来自己能不能提前退休。

《通知》明确,提前退休人员包括在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以及有过以上工作经历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也就是周俊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可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难题。

周峻宇所在的国有企业在2013年8月改制为民企,尽管他档案内记载的特殊工种工龄有13年,但是企业换了性质,特殊工种工龄是否就归零了?

2018年开始,辽宁实行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同时建立了特殊工种岗位数据库。受企业性质影响,他没能在人社部门备案。当地实行“个人申请+企业申报”的方式,如若到55岁前,企业仍没有申报资格,他该怎么办?

不难发现,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推进,当下许多职工面临和周峻宇一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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