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培训班是骗局吗(股权激励学习课程)

齐精智律师

股权激励培训班是骗局吗(股权激励学习课程)

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或者利润高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是非常好地员工福利。但齐精智律师提示,你在一个传统的不能在传统的行业,利润如刀片的企业,而且不可能上市,老板说是要作股权激励,几乎可以肯定99%是老板在打你钱包的主意,你会自觉自愿帮助他完成无息融资而且被利益捆绑在公司。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历史由来

股权激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1952年,大名鼎鼎的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发明了股票期权这一工具。最早的股票期权,并不是为了激励而诞生,而是为了优化员工薪资结构,帮助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合理避税。股票期权之所以成为应用广泛的激励工具,与后来美国股市长达二十年的大牛市密切相关。

上世纪80年代,美国股票市场蓬勃发展。手握企业期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们,发现手中的股票不断升值,期权带来的收益要远高于传统的固定薪酬。于是越来越多的高管们要求企业用股权代替部分工资,股票期权制度也成为了上市公司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承认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

1、法律规定的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如果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相关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华为的虚拟股权激励模式

早期(1990-1997),华为公司缺资金、员工缺投资渠道,对股权不了解,华为用实体股权激励获得内部融资,解决资金困难,也留住员工和激发动力

中期(1998-2012),员工对华为公司有一定信任,股权激励逐步由实体股转为虚拟股,扩大股权激励规模,帮助员工申请银行贷款,公司获得大额资金支持,员工获得丰厚收益,华为业绩迅猛发展

近期(2013-至今),公司资金充裕,逐步推出TUP计划,给员工分利,给公司留权,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华为2015年年报显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100%由员工持有的民营企业。股东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98.58%)和任正非(持有1.42%)。公司通过工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为9万多人(截至2019年4月),参与人均为公司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50%以上(华为总人数约18万人)。华为成立于1987年,1992年销售额超过1个亿,2018年年报显示华为实现全球销售收入721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93亿元人民币,研发费用达1015亿元

2010年,华为内部股票购买价格为5.42元,每股分红2.98元,收益率超过50%(历年峰值);2013年,分红为每股1.47元;2014年每股分红1.9元,2015年每股分红1.95元,2016年每股分红1.56元

三、非上市非高科技公司的股权激励就是在忽悠打工人

1、华为的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华为的虚拟股票激励模式只适用于高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你们老板的公司作为一个传统行业的企业,行业发展没有空间,利润微薄,又不是像华为一样的高科技企业,所谓的虚拟股权激励,打工人还得自掏腰包购买虚拟股份,虚拟股份一年到头能分多少分红,很不好说!但企业已经从你那里完成了低成本融资行为。

2、限制性股票

所谓的“限制性股票”就是你购买股票时必须完成绩效考核任务,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首先,老板愿意将他公司的股票分给给你并完成工商登记,你是要花钱的买的,不是老板白送的。

其次,老板给你股票的前提是你要完成绩效考核,你才能取得购买股权的资格。

你完成绩效考核,你问老板要奖金不好吗?非要拿实实在在的业绩换取一个购买股权的资格?

最后,老板给的股权是否已经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没有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就把股权转让给,就是给你在挖坑!因为依据《公司法》你要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而且要在注册资本认缴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说的是你现在好好干,未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老板给你一个超低价格买入公司股权的资格。还是老话,你好好干,拿奖金不好吗?非要搭上时间及不确定性去换取未来购买股权的资格?

你能在公司干多长时间都不一定啊!

综上,不是上市公司、不是拟上市公司以及不是利润高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都是在做局,坑的就是你!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2年9月15日 14:57
下一篇 2022年9月15日 14:5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