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假聊天工具(生成微信对话聊天视频教程)

在网上冲浪时,你是否看到过这样的“广告”——“技术团队诚信合作,只需输入一个微信号,就能实时同步接收对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脑监控软件—微信监控,无感知监控,防止卸载,质优价廉”……

微信假聊天工具(生成微信对话聊天视频教程)

近期,法治网研究院调查团队,密集接触追踪了多个声称可以提供“微信监控”服务的机构,力图揭开“微信监控”生意的真相。

实测:揭开“微信监控”生意的全流程

法治网研究院调查团队在百度搜索平台上,输入“监控微信聊天记录”,一些广告会堂而皇之地被推送在百度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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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调查团队密集联系了多家声称能够提供“微信监控”服务的机构,在与其客服或技术人员交流过程中,有的刚聊就露出“狐狸尾巴”,有的谈几句就迫不及待催着交钱,有的云里雾里瞎侃,基本没有“技术含量”,也很容易被识破。

最终,调查人员在一个论坛上,锁定了一个“专业性”“典型性”都较强的公司。该公司发布了这样一则“广告”——“对自己老婆不信任?想实时监控她微信?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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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查人员提出需要监控别人微信的服务后,这名技术人员直接发送了这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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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业务十分娴熟,话术训练到位,而且走的还是“工业化批量生产”。

在交谈过程中,调查人员追问了几个监控效果的问题——“对方真的不会知道我在监控他吗?”“随时可以监控对方吗?”“什么原理啊,不会骗我钱吧?”

对于这些问题,对方避而不答,随之发来这样的“标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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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调查人员提出收费太高时,对方表示,第一次合作,可以先交定金,满意了再交剩余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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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接话说,正是第一次合作,互相不熟悉,自己怕被骗,能否介绍一下贵公司之前的监控微信的成功案例。对方随后提供了一段视频内容。视频中显示,在手机中下载对方提供的软件,登陆这个软件,输入被查询人的微信号,便可以远程监控被查询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但是这个视频十分模糊,聊天记录里显示的头像和文字,也并不像真实生活发生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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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当调查人员看过视频之后,询问“技术2”这项服务是否有人购买。对方表示有很多人在购买,监控效果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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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轮对话过后,当调查人员强烈要求“技术2”对监控微信的相关软件进行一些演示,并询问软件是否可以免费试用时,对方开始表现出不耐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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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之后再次发送消息,对方已经不予回应。

调查人员随后查看了该技术人员的主页,在个人相册中挂着一张证明其“信誉”的图片。该图片显示的是一个办公室场所,墙上挂着两行字:“专业的资深调查专家信誉第一 保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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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办公室照片,还有对公司服务项目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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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俊利律师分析,这个案例中的行为人,利用人们普遍对信息网络技术的盲区和轻信,以及急于想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掌握被调查对象隐私、动向的急迫心理,通过伪装成专业的网络服务机构进行诈骗。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做“确信偏误”,简单说,就是人们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东西,而不在意真相。心理学家麦基说过,当一个人内心充满某种情绪或想法时,心里就会带上强烈的个人偏好暗示,继而就会去现实中搜寻相关信息,最终形成一种“真是如此”的心理定势。“当你强烈希望能看到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希望能有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时,当有人说可以做到时,你就选择相信了,心想万一可以行得通呢,不妨试一试,所有的诈骗都是利用了人们易于轻信的这种心理特点。”

技术:当真能够实现对他人微信的监控吗?

近日,江苏南通的高先生就因疫情无法团圆,心生“疑心病”,想偷偷查看老婆的微信聊天记录,结果轻信网络弹窗广告,在花费2400元后,他才发现自己被骗。

金额虽不是很大,但足以看出,脑子进的水可真不少。

事实上,通过这样的方式上当受骗的,还不在少数,全国多地都曾发生过此类诈骗案。

有关技术人员告诉法治网研究院,微信聊天内容基本是不可能通过第三方进行远程监控的,除非在对方的手机软件中植入木马病毒、装外挂软件等。“从技术上讲,任意输入对方微信号或手机号,就能看到对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就是一个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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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监控或者窥探他人微信所犯何法?

对于那些宣传能提供微信监控服务的骗局,周俊利表示,从法律上讲,上述行为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如果诈骗的金额只是几百元数额,达不到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但小额诈骗会受到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要至少达到3000元才能满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分析,在他人未授权、不明知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聊天信息进行监控这一行为的本质,也是对被监控人个人信息的侵犯,还可能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的侵犯。我国已有多部法律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知识产权及正当竞争秩序确立了明确的保护框架。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而实施的买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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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此类案件中,基本都是骗局,购买微信监控服务的人尚无法造成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结果,使得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认定上缺乏结果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绝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梁雅丽解释,就刑事法律而言,行为人存在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商业秘密(符合立案数额或情节)的故意并付诸了行动,只因行为方式错误而未实现结果的,仍涉嫌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此类案件中如果是企业主体购买监控服务的,一旦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或自身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防诈骗,周俊利提醒,日常生活中,人们切记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以免落入骗子的陷阱。遇到疑似陷阱和骗局,要多方求证,理智分析,学会自我反问和深入推演复盘。很多问题上,要回归到基本生活常识上去思考,这样就能避开心理误区,不落入骗子的陷阱。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梁雅丽则提醒,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注重将他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表现形式,而不允许对“个人信息”随意获取、买卖的法律常识。社会各主体都应当了解权利内容、明确法律边界,既能避免自身承担法律风险,又能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监制/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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