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网约房(民宿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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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现将常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并修改完善,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青果巷188号,邮编:213003。联系电话:81993816。

常州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6日

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房是指除旅馆、旅游民宿(农家乐)以外,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预约受理、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的原则,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在常安平台系统中建设网约房管理子系统,对接网约房电商平台和市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汇总发布本市待核查网约房房源信息。对于已列管的网约房房源,函告电商平台;对于不符合网约房列管条件的房源,及时通报相关电商平台处理。辖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接收市局推送的待核查网约房房源信息,指导和监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落地核查、及时列管。对于不符合网约房列管条件且拒不停业的网约房,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网约房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网约房房源进行核查,开展信息采集、宣传告知、检查管理等工作,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对于网约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上级治安部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用于网约房经营:(一)属于违法建筑、地下空间、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的;(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三)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四)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未书面征得该建筑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五)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网约房的宣传与店招不得使用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等旅馆业专有店名,不得线下发布房源、预约住宿。

第七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包含住宿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条 网约房住宿房间应当配置下列安全设施:(一)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且每床位不少于一套;(二)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易取用位置并附使用说明;(三)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门锁加装反锁装置,窗户采取开启限位措施,最大开启距离不应超过十五厘米;(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网约房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到网约房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实际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以上信息。网约房经营者可以自行选择符合国家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公安机关信息传输要求的人脸识别、智能门锁、小程序等方式,实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可每日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房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涉及多部门执法的,可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获悉的相关房屋及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传输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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